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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品原料稅捐記帳

1.問:申請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及貨物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應該具備那些條件?

答:需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5條:

一、外銷廠商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且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其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記帳:

(一)過去二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過去三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三)過去四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前項過去3年之實績於第3年度開始後已達新臺幣4000萬元,或沖退稅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或過去4年之實績於第4年度開始後已達新臺幣2000萬元,或沖退稅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而其過去2年度或3年度經年終查帳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視為已滿3年或4年。

三、前二項所稱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緩,或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緩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四、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


2.問:應該準備那些文件向貴關申請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及貨物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資格?

答:申請外銷品進口原料關稅及貨物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需檢附下列文件:

一、外銷品原料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登記申請書

(申請書下載請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二、外銷實績證明1份或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外銷品沖退稅金額證明函1件。

三、公司登記證明書(可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卡之正本與影本各1份。(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審核後退還)。

四、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印鑑登記卡10份。

五、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六、外銷品原料稅自行具結記帳常年總切結書2份。

七、上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正本、影本各1份(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審核後退還)。


3.問:申請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應該具備那些條件?

答:需符合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13條及第15條

第13條:

一、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外銷廠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其進口原料應納之營業稅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自行具結記帳:

(一)、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

(二)、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

二、前項辦理記帳之原料,以外銷廠商自國外直接進口,並自行出口至國外者為限,其適用範圍不包括課稅區與保稅區間之進、出口案件。

三、外銷品得沖銷之營業稅,以其出口離岸價格依營業稅法第10條所定徵收率計算之金額核計。

四、經核准記帳之進口原料營業稅,由海關按月逕依其總出口沖銷金額沖銷之。

五、依前項沖銷後之營業稅記帳沖銷金額明細資料,應存於海關網站,供廠商查詢。

六、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記帳沖銷之作業規定,由海關定之。

第15條:

一、外銷廠商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且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其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記帳:

(一)過去二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二)過去三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三)過去四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前項過去3年之實績於第3年度開始後已達新臺幣4000萬元,或沖退稅金額新臺幣2000萬元;或過去4年之實績於第4年度開始後已達新臺幣2000萬元,或沖退稅金額新臺幣1000萬元;而其過去2年度或3年度經年終查帳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視為已滿3年或4年。

三、前二項所稱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指各該所定期間內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緩,或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緩已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

四、辦理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須逐年申請;其須繼續辦理者,得於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原核准海關辦理下年度記帳申請。


4.問:應該準備那些文件向貴關申請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資格?

答:申請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需檢附下列文件:

一、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登記申請書

(下載請至財政部關務署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退稅業務類)

二、外銷實績證明1份。

三、公司登記證明書、工廠登記證及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卡之正本與影本各1份。(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審核後退還)。

四、自行具結記帳廠商財務狀況申報表1份。

五、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切結書2份。

六、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有關查帳之證明(如過去年度國稅局已收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正本、影本各1份,(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審核後退還)。

七、常年委任報關長期委任書1份。(影本請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正本審核後退還)

八、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出具其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為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用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外銷廠商身分證明1份。


5.問:如欲增加自行具結記帳額度應該如何申請?

答: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應提供未到期之外銷訂單、信用狀或類此有關證明向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退稅課申請增加自行具結記帳額度。


6.問:外銷廠商以授信機構擔保關稅及貨物稅記帳案件,向本關申請時應檢具那些文件?

答:

一、經濟部「工廠登記證」:

廠商第1次申請記帳時,應檢具上述「工廠登記證」正本(核對後發還)及影本2份,副本留關備查。爾後同一廠商再辦理時,僅需檢附影本(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乙份供核。

二、「外銷品原料稅授信機構擔保記帳切結書」,外銷廠商於切結書內應填列外銷品名稱等資料,並具結保證:

如不於規定期限內辦理沖銷記帳稅款或逾期欠繳稅款及應繳各費,願聽由海關留置其報運進口貨物抵繳,絕無異議。

三、經財政部核可之授信機構所開發之「授信機構擔保外銷品原料應繳進口稅記帳保證書」共2聯,第1聯正本由授信機構填妥後逕寄海關承保(進口地海關存查);第2聯副本交廠商向進口地海關辦理保證手續(進口地海關核對記帳後退回授信機構以代替對保)。保證書正副本之印鑑應與存關備查之印鑑完全相符。


7.問:關稅及貨物稅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應如何向海關辦理外銷品原料稅記帳?

答:由自行具結記帳廠商檢附「外銷品原料稅自行具結記帳分案申請暨切結書」一份(切結書應列明具結記帳金額、進口原料名稱、外銷品名稱、數量等,其上所蓋印鑑應與存關備查印鑑相符),及工廠登記證影本(請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連同報單向業務一組辦理自行具結記帳(納稅辦法為42)。


8.問: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向海關申請外銷品原料稅記帳應如何辦理?

答:由自行具結記帳廠商出具「外銷品原料應繳進口稅記帳分案切結書」1份,切結書應列明具結記帳金額、進口原料名稱、外銷品名稱、數量等,其上所蓋印鑑應與存關備查印鑑相符。

 

 

洽詢電話:(02)24202951轉5413(業務二組業務二課業務二股)

更新日期:112-10-06 點閱次數: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