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21006538號
附件:如主旨
依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第51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一、旨揭催繳函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二、應送達之催繳函現由本關(地址: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3樓)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21006538號
附件:如主旨
依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第51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一、旨揭催繳函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二、應送達之催繳函現由本關(地址: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3樓)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