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1100110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0年12月28日基關緝(110)罰字第11001960號序00催繳函(如附件)。
依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本關(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3樓法務緝案組,領取旨揭催繳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但書規定,本件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1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執行並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