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01008402號
附 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0年3月23日基關緝(110)罰字第10802028-01號催繳函(如附件)1件。
依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79條至第81條、海關緝私條例第51條及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送達人得隨時前來本關(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3樓法務緝案組,領取旨揭催繳函。
二、旨揭催繳函,依上開規定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