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 基普里 字第 1121007897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2年2月6日基普里字第 1121003263 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一、受送達人:王哲彬君得隨時前來新北市八里區訊塘里商港路123號4樓(本關八里分關)領取旨揭函。
二、旨揭函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