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 基普五 字第 1121014805 號
附件: 如主旨
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2年5月逾期未領回進出口貨樣清表1份(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一、請各進出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業務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主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