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210149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2年4月26日基普法處字第1120400415號及112年5月15日基普法處字第1120400415號(更)通知銷毀函。
依據:關稅法第95條、第9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文書經本關以掛號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公文書現由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港西街6號3樓)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