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基普五 字第 11110025761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1年1月逾期未領回進出口貨樣清表1 份(如附件,包括110年7月前一般貨樣、110年12月前已 解除專案保管及110年10月前查價退回貨樣),請自公告 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 請各進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 向本關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業務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 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 業者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 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 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事後異議概 不受理。